发改委回应公开反垄断执法信息:无汇总信息义务

2013年07月18日06:59  法制日报

  本报北京7月17日讯 记者王晓雁再过十几天,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将满5周年。5年来,执法情况如何?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向国家发改委申请5年来的反垄断执法信息,日前收到回复:该类信息属于加工汇总信息,发改委无此公开义务。

  董正伟告诉记者,自反垄断法实施后,一些公民和法人向国家发改委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反垄断举报,国家发改委也公开披露一些案件信息,但还有大量反垄断举报案件和信息没有向社会公开。为了了解反垄断法的执法总体情况,7月10日,董正伟向国家发改委发去信息公开申请,要求发改委公开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,收到的反垄断举报材料数量、未立案调查的举报材料数量、立案调查的案件数量、作出反垄断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、结案案件数量和正在反垄断调查的案件数量。

  7月16日晚,董正伟收到国家发改委的信息公开答复电子邮件。邮件是这么回复的:“根据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》(简称‘5号文’),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、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。由于您所申请的政府信息需要我委做汇总、加工,因此不予提供。”

  对于发改委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,董正伟并不认可。他认为,根据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,公开为原则,不公开为例外,自己申请的信息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,却被发改委用“不承担汇总义务”理由而拒绝,完全可看出发改委的消极应对态度。“作为我国反垄断领域的执法部门,多年来,发改委主动介入的大企业垄断案件基本没有,对于消费者发起的反垄断举报,结果大多是去向不明,选择性执法、不透明执法,又不向公众公布执法信息,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?”

 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副主任吕艳滨认为,5号文中,虽然有“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,应当是现有的,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、加工或重新制作”的说法,但这不可以成为拒绝公开的挡箭牌。

(原标题:国家发改委称无加工汇总信息义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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